(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杨舒妃、单方明与单方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袍江工业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81号原告杨舒妃。被告单方明。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袍江工业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南路高立花园11号楼b区11层1101-1103室。负责人张建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舒妃诉被告单方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袍江工业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舒妃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舒妃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舒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舒妃负担。审判员 吕小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