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山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唐光平与陈美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光平,陈美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山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唐光平,农民。被告陈美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光平与被告陈美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光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平撤回对被告陈美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唐光平负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