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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立一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孙运生诉王华、麻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运生,王华,麻金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特字第12号申请人孙运生。委托代理人陈茹馨,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华。被申请人麻金婷。申请人孙运生与王华、麻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华、麻金婷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孙运生以其自有的四套房产向我院进行担保,产权证号:大房权证沙私字第20××98号、大房权证金私字第20××04号、20××05号、20××06号;担保人孙晓峰以其自有的五套房产向我院进行担保,产权证号:大房权证金私字第20××07号、20××08号、20××09号、20××10号、20××51号,愿为保全承担法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运生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孙运生自有的四套房产,产权证号:大房权证沙私字第××号、大房权证金私字第××号、20××05号、20××06号。二、查封担保人孙晓峰自有的五套房产,产权证号:大房权证金私字第××号、20××08号、20××09号、20××10号、20××51号。三、冻结被申请人王华、麻金婷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家戎审 判 员  姚显生代理审判员  宋凤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寒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