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朱大叩与太仓市双凤镇新卫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大叩,太仓市双凤镇新卫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审二民申字第04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大叩。委托代理人:张绪明,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凯,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仓市双凤镇新卫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新卫村。法定代表人:张裕清,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朱大叩因与被申请人太仓市双凤镇新卫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卫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民终字第19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大叩申请再审称:新卫村委会应当继续履行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协议。本案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二审裁定认为双方之间属行政区域范围内大面积土地使用权的调整、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不属于民事案件调整范围,缺乏证据证明;驳回朱大叩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朱大叩与新卫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后,自愿申请按当地政府政策纳入社保。双方的纠纷涉及当地大面积土地调整和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一、二审裁定驳回朱大叩的起诉,并无不当。因此,朱大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大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蕴代理审判员 成荣海代理审判员 陆轶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磊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