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游庆涔与陈荣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庆涔,陈荣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游庆涔,男,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荣旺,男,汉族,教师,住福建省永定县。申请执行人游庆涔与陈荣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游庆涔依据已经生效的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9月11日向陈荣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并派员到交警、房管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荣旺仅有工资可供执行,现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待扣划后按比例进行分配。被执行人陈荣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永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122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炳煌审 判 员 陈红应代理审判员 陈锦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游瑞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