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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家口胜达聚合物有限公司、北京盛昌百年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胜达聚合物有限公司,北京盛昌百年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胜达聚合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一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清,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盛昌百年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富康路18号508室。法定代表人牛文彬,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张开商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北京盛昌百年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卫辉市富特沃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8386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雁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泽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