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立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宏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申肖楠、王英姿、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红帆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红帆新材料有限公司、周广政、山东中益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宏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肖楠,王英姿,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红帆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红帆新材料有限公司,周广政,山东中益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立保字第28号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宏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德利,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肖楠,男,生于1965年4月2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天桥区。被申请人王英姿,女,生于1964年4月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下区。被申请人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现岗,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红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肖楠,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红帆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吉庆,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周广政,男,生于1967年1月2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被申请人山东中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文利,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宏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肖楠、王英姿、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红帆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红帆新材料有限公司、周广政、山东中益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宏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肖楠、王英姿、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红帆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红帆新材料有限公司、周广政、山东中益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宏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肖楠、王英姿、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红帆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红帆新材料有限公司、周广政、山东中益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娟审 判 员 王庆智代理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房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