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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法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执行人莫寄兰与杨爱珍、康小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莫寄兰,杨爱珍,康小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田法执字第306号申请人执行人莫寄兰,农民。被执行人杨爱珍,农民。被执行人康小权(系杨爱珍丈夫),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田民一初字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康小权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塘信用社账号为:65×××87内存款1094元,划至田林县人民法院,促其履行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蒙 平审判员 :黄学军审判员 :黄超寿二0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