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张执字第1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王娟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山东张店湖岭水泥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张执字第1310-1号申请执行人王娟。被执行人山东张店湖岭水泥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湖田镇上湖村南。法定代表人:单强。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张劳仲案字第1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娟于2011年0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张劳仲案字第15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