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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梁伟斌、杨胜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伟斌,杨胜锋,何翠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伟斌,男,汉族,1974年7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杨胜锋,男,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翠欣,女,汉族,1988年11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胜锋、何翠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38185.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永华执行员  肖文勇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敬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