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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彬与被告杨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彬,杨永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70号原告张海彬。被告杨永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彬与被告杨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彬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彬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彬负担。审判员  高信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