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彬与被告杨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彬,杨永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70号原告张海彬。被告杨永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彬与被告杨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彬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彬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彬负担。审判员 高信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