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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吴怀荣与城口县恒丰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彭远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怀荣,城口县恒丰商贸有限公司,彭远建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吴怀荣,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城口县恒丰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23386-4,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商业街6号。法定代表人严勇,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彭远建,女,汉族。(当事人未提供详细身份信息)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吴怀荣与被告城口县恒丰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彭远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怀荣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怀荣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吴怀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由原告吴怀荣负担。审判员  刘维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