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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王益禄诉诉舒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禄,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298号原告王益禄,男,汉族,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被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杨坤,职务:总经理。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南关邮支局小区B栋2单元3楼2号。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原告王益禄诉被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益禄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益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益禄承担。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