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亳州市人民医院与陈士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亳州市人民医院,陈士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0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杜远志,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吴强,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士虎,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亳州市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陈士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1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亳州市人民医院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亳州市人民医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亳州市人民医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亳州市人民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彩玲审 判 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赵焕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