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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8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吕某某已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立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查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