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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民初字第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译丹与被告王卓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译丹,王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华民初字第01161号原告张译丹,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王卓,男,汉族,公务员,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张译丹与被告王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译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王卓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张译丹诉称,原、被告原系恋人关系,2012年和2013年期间被告以办公司需资金为由多次向我借款共计8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从借款之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银行利息。被告王卓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通过网络结识,之后经交往发展成恋人关系。2012年被告因在广东省东莞市办公司需资金分别于该年10月12日、10月20日、11月18日三次向原告借款35000元、10000元、10000元,三次借款金额共为55000元。2013年7月10日和20日,被告又分两次向原告分别借款20000元和5000元。被告对上述借款均出具了借条,但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后因双方分手,原告遂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共计8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另查明,本案庭审后,经原告找被告工作单位领导做工作,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张译丹提交的被告王卓出具的借条五张,原告张译丹的收条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清楚,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虽然借款时未约定具体借款期限,但在原告催讨后,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借款时被告未在借据上载明借款利息,根据合同法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对于借款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借款,依法应认定为不计利息。因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据此,被告已偿还的30000元,应当核减借款本金。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80000元的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译丹借款50000元;二、驳回的张译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王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