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胡家海与明光市潘村镇殷桥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家海,明光市潘村镇殷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胡家海。被执行人:明光市潘村镇殷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潘村镇殷桥村。法定代表人:熊永毕,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胡家海与明光市潘村镇殷桥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明民二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明光市潘村镇殷桥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胡家海78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明光市潘村镇殷桥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明光市潘村镇殷桥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7995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刁元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