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长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星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长民初字第45号原告周某某,女,藏族,村民。被告星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二0一五年一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以“想给对方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一百五十元退还给原告周某某。审判员 多杰才让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玉 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