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溪商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宗国与郑定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国,郑定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溪商初字第829号原告:李宗国。被告:郑定标。原告李宗国诉被告郑定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宗国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宗国负担。审 判 员 马招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庄祎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