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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一)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1-01-19

案件名称

刘柱良与廖荣纳、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廖荣纳;刘柱良;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一)字第704号 原告刘柱良,男,195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 委托代理人丁志利,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浩,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廖荣纳,男,195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告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253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海。 委托代理人蒙小全,女,1987年1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柱良诉被告廖荣纳、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法定中止诉讼情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汝 磊 人民陪审员  杨金兰 人民陪审员  谭惠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熊婷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