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皓星、朱道祥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皓星,朱道祥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24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皓星,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7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同年8月6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道祥,农民。2013年3月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4年7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皓星、朱道祥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台椒刑初字第99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皓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撤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椒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朱道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所宣告的缓刑;被告人朱道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三、追缴被告人王皓星、朱道祥的犯罪所得,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王皓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皓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皓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皓星撤回上诉。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椒刑初字第9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仁跃审 判 员 姚芝芝审 判 员 陈文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 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