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连法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治强与被执行人连平县内莞镇横水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治强,连平县内莞镇横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连法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周治强,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连平县内莞镇横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雄基,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连法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向被执行人连平县内莞镇横水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借款6万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连平县内莞镇横水村民委员会的账户,冻结期间,该账户存款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邬伟平审判员 谢国泫审判员 周金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颜志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