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曲民初字第718号原告宋某甲。被告李某。原告宋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甲、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未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开始共同生活,婚后由于脾气性格不合,常因日常琐事打架生气。××××年××月××日生一男孩��某乙、××××年××月××日生一女孩宋亚某,并未能改变夫妻关系,被告脾气倔强,不服劝说,动则打架生气,经多人说合无效,原告于2011年4月20日与被告分居生活。原告于2013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曲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做出(2013)曲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至今没能和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离婚。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有外遇,与她人同居,如果要离婚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让原告给我500000元,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开始共同生活,婚后于××××年××月××日生一男孩宋某乙、××××年××月××日生一女孩宋某丙。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自2011年4月份双方互相指责对方有外遇,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做出(2013)曲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并未能改变他们夫妻关系僵局,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在曲周县槐桥乡小弟八村的一片宅基上建有五间房屋。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明、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建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并生育一双儿女,现均已成年。但双方不珍惜这个家庭,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自2011年双方间互相猜疑,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考虑到他们子女的意愿,也给原、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之后,并未能改善他们的夫妻关系,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再次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以上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问题,原、被告在曲周县槐桥乡小弟八村有一片宅基,建五间房屋,但未取得宅基使用证,法院暂不处理,原、被告待登记发证后另行处理。双方主张对方有存款等其他财产,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宋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永锋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花付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邢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