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7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凌行根与董胜昔、卫志忠、郑州允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行根,董胜昔,卫志忠,郑州允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7099号原告凌行根,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轲,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伟光,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董胜昔,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卫志忠,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允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66号N5幢1层18号。法定代表人李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凌行根与被告董胜昔、卫志忠、郑州允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凌行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八千九百元,减半收取计四千四百五十元,由原告凌行根负担。审 判 长 吴瑞艳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人民陪审员 刘彦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