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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终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赵阳顺与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人民政府,赵阳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印祺,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秦福海,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阳顺(曾用名赵阳庆)。委托代理人张巨坤。上诉人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赵阳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4)淮法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赵阳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赵阳顺撤回起诉是对于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4)淮法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赵阳顺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427.5元,由被上诉人赵阳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上诉人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玉虎审 判 员  季明丽代理审判员  田 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