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少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罗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少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罗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被告罗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晓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