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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少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罗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少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罗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被告罗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晓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