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孔德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孔德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5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中国。委托代理人:倪广权。被告:孔德强,经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孔德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王 挺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瑞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