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上海帝宸建材有限公司与何利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帝宸建材有限公司,何利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45号原告上海帝宸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安林。委托代理人赵秋红。被告何利峰。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上海帝宸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利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后准予进入诉前调解阶段,并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2015年1月12日,原告上海帝宸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帝宸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帝宸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史 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蔚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