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田恩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田恩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潍城民初字第454号原告陈某,个体。委托代理人王忠英,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恩超。原告陈某与被告田恩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山东省潍北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忠英,被告田恩超均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16日,原告在潍坊市奎文区帝景苑小区外,遇到田恩超,因原告不同意处朋友,田恩超将原告头部打伤,用刀捅伤腹部,肝破裂伤,住院9天,花费医疗费22371.31元。经鉴定,原告的伤情为重伤,伤残等级为9级。现被告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打人的事实真实存在,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有异议,原告损失不明确,应看一下相关单据确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6日,原告在潍坊市奎文区帝景苑小区外被被告打伤,原告受伤后至潍坊市人民医院就诊9天,原告受伤后共计花费医疗费22371.31元。原告诉前单方进行司法鉴定,原告委托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时间、误工时间进行鉴定,2012年7月18日该中心出具潍医附院司法鉴定中心(2012)临鉴字第6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陈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陈某的住院期间需护理,出院后不需护理;3、被鉴定人陈某的误工时间建议自外伤发生之日始至此次鉴定之日止。陈某在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花费伤情鉴定费300元,在潍坊市医学院附属医院花费鉴定费1431元。另查明,原告陈某系非农业家庭户口,护理人李红梅。原告住院期间由李红梅护理。再查明,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受理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诉田恩超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害人陈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3年9月23日,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奎刑初字第2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原告实际花费医疗费22371.31元,本院予以确认。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根据鉴定结论及实际护理人数,原告住院期间由1人护理9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护理费696.9元(按照2013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年÷365日×9日)。误工费,根据鉴定结论,原告主张83天的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误工费6427.2元(按照2013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年÷365日×83日)。鉴定费,原告花费鉴定费1731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原告住院时间为9天,原告的该项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曾在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撤诉,侵权人田恩超已被判处刑罚,本案中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适用刑事诉讼中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陈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2371.31元、护理费696.9元、误工费642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鉴定费1731元,以上共计31496.41元,应由被告田恩超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恩超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燕娜人民币31496.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陈燕娜承担962.7元,由被告田恩超承担58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振刚审 判 员 魏晓莉代理审判员 赵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刘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