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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高良贵与陈光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良贵,陈光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82号原告高良贵,男,1961年10月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熊良书,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光文,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良贵与被告陈光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欲通过庭外和解方式与被告处理本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良贵撤回对被告陈光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0元,减半收取1,200.00元,由原告高良贵承担。代理审判员  苟亚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游洪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