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2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开源机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298-2号原告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富昌路76号。法定代表人肖忠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州开源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雪城路186号。法定代表人梁国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开源机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11元,减半收取5305.5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325.5元,由被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赵峻涛审判员 王 蕾审判员 刘宗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