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李华碧与赵洪、张拥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碧,赵洪,张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34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李华碧。被告赵洪。被告张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碧诉被告赵洪、张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碧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洪、张拥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华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60元,本院减半收取148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80元,由原告李华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熊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