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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南商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钱国明与高金珠、金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国明,高金珠,金锦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南商初字第1150号原告:钱国明。委托代理人:高鹏。被告:高金珠。被告:金锦良。原告钱国明因与被告高金珠、金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铁鹰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钱国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金珠、金锦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国明起诉称,二被告系夫妻。2014年10月20日,被告高金珠、金锦良因经营餐饮店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与二被告在借款当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写明借款数额及归还日期,并约定借款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借款给被告,二被告出具收据。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借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高金珠、金锦良均未作答辩。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钱国明提供的证据:1、个人借款合同(附借款收据)一份,证明:二被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合同约定借款利率、借款时间、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借款收据也证明二被告收到了原告的借款10000元的事实。2、结婚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二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高金珠、金锦良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证据的内容与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能证明二被告的借款事实,在二被告放弃质证的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0日,被告高金珠、金锦良因经营餐饮店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钱国明借款10000元。原告与二被告在借款当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写明借款数额及归还日期,并约定借款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借款给被告,二被告出具收据。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诉讼本院。另查明,被告高金珠、金锦良于2006年5月17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证据证实,借贷关系成立。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由于二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金珠、金锦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抗辩的权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金珠、金锦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钱国明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保全申请费120元,合计148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铁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雯霆附页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帐号39×××79,开户行农业银行嘉兴分行(具体交纳数额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为准)。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