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召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枝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召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李连勋,男,汉族,1944年11月2日出生。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