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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马一×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一×,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7026号原告马一×。委托代理人XX,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星池,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原告马一×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乔双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一×及其委托代理人XX、林星池,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一×诉称,原、被告婚前、婚初感情尚可,自从孩子出生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总是认为原告父母在挑拨原、被告间的关系,容不下原告父母,经原告多次劝说,被告对原告父母的态度依然没有改变,导致双方夫妻感情日益淡漠。原告在2015年2月23日搬至父母处居住。原告曾于2015年3月20日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此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没有缓和,被告不让原告父母探望孩子,甚至背着原告为女儿转学,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马二×、马三×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孙××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很好,2015年2月23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搬出,但此后我已向原告道歉,我希望原告回家与我共同生活,处理好婆媳关系,尊重原告和原告父母,矛盾都是可以调和解决的。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马二×,××××年××月××日婚生一女马三×。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2015年春节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2月23日离家与被告分开居住。2015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请。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以辩称为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近期虽曾因生活琐事产生不睦,但夫妻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今后双方只要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包容的原则,加强交流与沟通,增强理解,化解矛盾,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且婚生女正值生长发育期,需要双方的共同疼爱与呵护,双方应努力创造和谐的家庭氛围,以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现原告以诉称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向本院提供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存在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一×的离婚请求。减半收取后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乔双红二O一五年十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睿附: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节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