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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佳与韩佳祺、张风玲、丁状、李金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韩佳祺、张风玲、丁状、李金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李佳被告韩佳祺、张风玲、丁状、李金铭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李佳诉被告韩佳祺、张风玲、丁状、李金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铁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