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0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建永与河北零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永,河北零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02103号原告张建永。被告河北零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北苑小区1-2-702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占峰,该公司职工。原告张建永与被告河北零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素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永诉称:我自2013年3月份至2013年6月份一直跟随被告在石家庄市丘头镇威远生化中试车间施工,我负责该工地抹灰的工作。完工后被告给付了部分欠款,截止到2014年1月29日被告共计欠我10000元整,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给付原告拖欠工资10000元整;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河北零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3年3月至2013年6月跟随被告在石家庄市丘头镇威远生化中试车间施工,原告负责该工地的抹灰工作。工作期间,被告拖欠了原告部分工资款10000元。2014年1月29日,被告河北零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股东李占峰代表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张建永10000元(壹万元整),李占峰,2014年1月29日”,该欠条上盖有河北零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公章。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跟随被告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张建永工资款10000元未还,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予偿还。被告河北零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零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建永工资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河北零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素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崔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