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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爱富、李训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爱富,李训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06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东新区永福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郑如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树银,该公司大通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家东,该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被执行人:王爱富。被执行人:李训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爱富、李训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爱富、李训国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爱富、李训国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王爱富、李训国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王爱富、李训国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花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