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郭士彬诉谭伟东、魏玉龙、郑宁、胡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士彬,谭伟东,魏玉龙,郑宁,胡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郭士彬诉谭伟东、魏玉龙、郑宁、胡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55号原告:郭士彬,男,住平原县。被告:谭伟东,男,住平原县。被告:魏玉龙,男,住平原县。被告:郑宁,男,住平原县。被告:胡金强,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士彬诉被告谭伟东、魏玉龙、郑宁、胡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谭伟东所属挂靠于德州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牌照号码为鲁NA72**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第、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郭士彬所属(挂靠于德州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牌照号码为鲁NA72**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秀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