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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民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奇与黑龙江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231000100038367。法定代表人周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奇,工人。上诉人黑龙江省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3)建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黑龙江省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接到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后,至今未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志强审判员  赵玉忠审判员  苏 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慕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