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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泽平与被告XX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泽平,XX冬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赵泽平,男,1964年9月7日生,汉族。被告:XX冬(又名XX栋),男,1965年8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美珍,女,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西庄村,系被告XX冬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泽平与被告XX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泽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赵泽平减半负担462元。审 判 长  毛国荣代理审判员  任义洁代理审判员  柴俊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