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泽平与被告XX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泽平,XX冬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赵泽平,男,1964年9月7日生,汉族。被告:XX冬(又名XX栋),男,1965年8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美珍,女,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西庄村,系被告XX冬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泽平与被告XX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泽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赵泽平减半负担462元。审 判 长 毛国荣代理审判员 任义洁代理审判员 柴俊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