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河支公司与张国裕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河支公司,张国裕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河支公司,地址:汕尾市陆河县人民路。负责人:彭伟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裕,男,汉族,1960年10月10日出生,住陆河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国裕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2014)汕河法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在接到原审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交纳诉讼费用。上诉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小惠代理审判员 林念贺代理审判员 谢观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秋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