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林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岳小龙与赵海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小龙,赵海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63号原告岳小龙,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赵海川,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小龙诉被告赵海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小龙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小龙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岳小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