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林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岳小龙与赵海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小龙,赵海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63号原告岳小龙,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赵海川,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小龙诉被告赵海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小龙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小龙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岳小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