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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同祥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同祥,李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谢同祥。委托代理人包盆(一般代理),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霞(一般代理),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琦。申请人谢同祥因与被申请人李琦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琦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谢同祥提供人民币160,000元整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谢同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琦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劲审判员 龚雨红审判员 袁少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