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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奉节县白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龙洞煤矿与成书国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节县白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龙洞煤矿,成书国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275号原告奉节县白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龙洞煤矿。代表人周代海。委托代理人周方平,重庆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书国,男,生于1962年9月18日,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原告奉节县白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龙洞煤矿诉被告成书国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成书国对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裁决不服,已于2014年12月25日在(2015)奉法民初字第00128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以奉节县白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龙洞煤矿为被告向本院提起了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并入本院(2015)奉法民初字第00128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进行审理;二、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奉节县高码门煤矿负担。审判员  袁柱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