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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裁字第0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茅与被执行人陕西勰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茅,陕西勰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774号申请执行人毛茅,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勰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毛茅与被执行人陕西勰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莲劳仲案字(2013)第434号仲裁裁决书,因被执行人陕西勰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毛茅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6971.73元及补缴2011年5月19日至2013年8月20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依据—莲劳仲案字(2013)第43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9月10日送达被执行人陕西勰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不服该仲裁裁决,被执行人陕西勰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诉讼程序尚未终结,故本案执行依据莲劳仲案字(2013)第434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177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