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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0099、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周光发与黄临丰、汪时巧、舒城县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霞,周光发,黄临丰,汪时巧,舒城县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099、00100号原告:盛霞,女,汉族,1987年4月25日生,农民,住舒城县。原告:周光发,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生,农民,住舒城县。被告:黄临丰,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被告:汪时巧,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被告:舒城县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古城北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66141228-0。法定代表人:陆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霞、周光发诉被告黄临丰、汪时巧、舒城县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黄临丰、汪时巧所有的房产、债权及被告金诚担保公司所有的债权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临丰、被告金诚担保公司在安徽博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1500000元。二、查封被告黄临丰、汪时巧所有的位于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桥路安天·盛世名城房产。三、扣留被告金诚担保公司在本院申请执行(2014)舒民二初字第00210号、00212号二起生效判决所享有的执行款分别为1300000元、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席广荣审 判 员  李启明人民陪审员  陶庭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