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启祥与蔡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祥,蔡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036-1号原告:刘启祥,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蔡翔,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祥诉被告蔡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4年12月25日对被告所有挂户于舒城县旗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皖NCX7**号牌汽车予以保全,以保证本院判决顺利执行。因双方已对该案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据此,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蔡翔所有挂户于舒城旗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皖NCX7**号牌汽车所有权的查封。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