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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春华与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华,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华,男,生于1980年10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被执行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绵民终字第1958号民事裁定及(2014)平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