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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沈西宁张亚斌与区运司出租车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西宁,张亚斌,张亚青,张哑哑,商洛市商州区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州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沈西宁,男。申请执行人张亚斌,男。申请执行人张亚青,男。申请执行人张哑哑,女。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东新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川,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共计480406.7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040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贾丹平审判员  杨丹峰审判员  党军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南 涛 百度搜索“”